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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牌照注冊申請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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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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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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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照整改,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制度建設、營銷宣傳、銷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問題整改,6個月內完成業務和經營等其他問題整改,12個月內完成自營網絡平臺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認證。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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