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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保險公估公司有哪些條件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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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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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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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四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人履行監管職責。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業務許可

               

              第六條 除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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