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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保險公估公司注冊及辦理許可證

              更新時間
              2024-12-05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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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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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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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只限于通過一家機構進行執業登記。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變更所屬機構的,新所屬機構應當為其進行執業登記,原所屬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注銷執業登記。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四十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將許可證、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將加蓋所屬法人公章的許可證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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