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估公司的業務范圍申請要點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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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第九十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九十八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未按本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保險兼業代理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獲得法人機構授權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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