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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保險公估公司注冊條件都有哪些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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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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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規定托管注冊資本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傭金的。

               

              第一百零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保險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應當予以處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一百一十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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