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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如何辦理保險公估公司備案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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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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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未按本規定第十九條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進行備案的,由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八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經營公估業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八十五條 保險公估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備案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予以撤銷備案,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估人聘用不符合條件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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