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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估業務經營許可證改備案如何申請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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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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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作出批準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后,方可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并應當及時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事項的變更登記,確保其名稱中無“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并提交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材料或者報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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