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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辦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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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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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發生前款規定的相關情形,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報告,并按照規定進行公開披露:

               

              (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

               

              (二)變更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的;

               

              (三)變更對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授權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二十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進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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