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險公估備案制申請原則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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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第九條 保險公估人應當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合伙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2名以上公估師;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人,應當有8名以上公估師和2名以上股東,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保險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東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東都應當是具有3年以上從業經歷且*近3年內未受停止從業處罰的公估師。
第十條 設立保險公估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 保險公估人的注冊資本為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認繳出資額。
第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公估人的股東或者合伙人:
(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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