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代辦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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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第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或者合伙人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二)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全國性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
(三)營運資金的托管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不超出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范圍;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六)企業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七)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條件;
(八)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九)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十)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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