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注冊-公估牌照代辦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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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第六十條 保險中介機構應在自營網絡平臺設立統一集中的客戶服務專欄,提供服務入口或披露承保公司服務渠道,保障客戶獲得及時有效的服務。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和保險公估服務的,應在自營網絡平臺展示客戶告知書。
第六十一條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保險中介機構開展的,應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費者進行披露。受托保險中介機構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接受消費者委托,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保險相關服務的,應簽訂委托合同,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和服務項目,履行受托職責,提升受托服務意識和專業服務能力。
第六十二條 保險中介機構可積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高風險識別和業務運營能力,完善管理制度,與保險公司的運營服務相互補充,共同服務消費者。保險中介機構可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完善相關保險領域數據庫,創新數據應用,積極開展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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