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企業備案流程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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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核算統計,應將通過直銷、專業代理、經紀、兼業代理等銷售渠道開展的互聯網保險業務,計入該銷售渠道的線上業務部分,并將各銷售渠道線上業務部分進行匯總,反映本公司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成果。
第三節 保險中介機構
第五十六條 保險中介機構應從消費者實際保險需求出發,立足角色獨立、貼近市場的優勢,積極運用新技術,提升保險銷售和服務能力,幫助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保險中介機構應配合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合規管理工作。
保險中介機構應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行統一、垂直管理,具體要求參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五十七條 保險中介機構應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需要,選擇經營穩健、能保障服務質量的保險公司進行合作,并建立互聯網保險產品篩選機制,選擇符合消費者需求和互聯網特點的保險產品進行銷售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險種范圍和經營區域,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
第五十九條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臺在使用簡稱時應清晰標識所屬行業細分類別,不得使用“XX保險”或“XX保險平臺”等容易混淆行業類別的字樣或宣傳用語。為保險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客戶服務的合作機構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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