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代辦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流程
|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823347568 聯系手機 13823347568 聯系人 鄧先生 立即詢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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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一)誠實守信,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從事業務;
(二)遵守評估準則,履行調查職責,獨立分析估算,勤勉謹慎從事業務;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四)對公估活動中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五)對公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六)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公估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接受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公估從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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