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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保險公估業務備案流程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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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代辦全國各地區保險公估備案----可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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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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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業務檔案至少應當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項內容,并應當列明為保險合同簽訂提供代理服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登記編號。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第五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業務信息系統等途徑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投保信息,并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約定對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項。

               

              第五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應當妥善管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材料;代理關系終止后,應當在30日內將剩余的單證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五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明確解付保費、支付傭金的時限和違約賠償責任等事項。委托代理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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