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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如何辦理

              更新時間
              2024-12-04 08: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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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業。

              二、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保險公估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四、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公估業務:

              (1)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2)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3)風險管理咨詢;

              (4)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港澳臺及外籍人士投資保險公估機構,如果股份或出資達到或超過25%,不屬深圳保監局受理范圍,需直接向中國保監會遞交設立申請。

              五、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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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臨時負責人,但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長不得超過3個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職務連續任命臨時負責人:

              (一)原負責人辭職或者被撤職;

              (二)原負責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情況。

              臨時負責人應當具有與履行職責相當的能力,并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要求。

              保險公估人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中登記相關信息。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將備案表、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將加蓋所屬機構公章的備案表、營業執照置于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人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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